某海关对一票进口氯酸钠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上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规定。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企业实施技术整改。
法律分析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上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申报要求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该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的材料,其中包括了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七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海关提醒:
1.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的进出口与运输、港口、监管、人员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建议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规范工作机制,以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2.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必须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不得为了减省手续而虚假申报。
3.相关进出口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标牌、唛头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或技术规范规定,以最终达到货物安全运输的预期目标。